2.0 版
開放定義用在精準定義知識的「開放性」,以推動一個強健,任何人都可以在最大互通性下進行參與的共享領域。
簡介: 當知識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存取、使用、修改,以及分享,且最多僅受限於註引出處及保持開放的尺度時,它才是開放的。
本定義的重要元素與軟體相較,同於開放源碼定義下之「開放」一詞,並與自由文化作品定義裡「自由」一詞為同義。開放定義初始是由開放源碼定義衍生而來,就像開放源碼定義亦是依序由 Debian 自由軟體指導方針衍生而來。
作品指的是知識被傳遞時的項目或片段。
授權條款指的是作品被提供時所依循的法律條件。若作品在提供時,並沒有指定授權條款,那就是回歸法律預設的指導條件,來進行作品的利用(舉例來說,依著作權法的預設或以公眾領域的方式來利用該作品)。
一個具開放性的作品應該要在散布上,滿足以下的必備條件:
該作品 必須 以開放的授權條款進行提供(請參照本定義第 2 條)。 任何附加於該作品的額外條款(例如使用條款,或授權人所持有的專利權),皆不得 與前述授權條款產生衝突。
該作品應以其完整狀態,且僅收取一次性合理重製工本費用的方式來提供,如果是透過網際網路,那較佳模式就是以免費的方式來提供下載。任何授權遵循所需要的額外資訊(例如因註引出處而被要求的貢獻者姓名表)也 必須 伴隨作品一併提供。
該作品 必須 以合宜且可修改的格式來提供,亦即無不必要的技術限制置於授權權利的行使上。明確的說,資料應該是以機器可讀、批次不零散,且開放格式(例如,該格式之規格可被自由公開披露,且無收費或其他限制於其使用上)的方式來提供;或最低限度,可被至少一款的自由開源軟體工具進行處理。
一份具開放性的授權條款,其條款將符合下列條件:
該授權條款 必須 不可撤回地允許(或容許)下列事項:
該授權條款 必須 容許授權作品能被自由使用。
該授權條款 必須 容許授權作品能被再次散布,包括銷售,無論是單獨散布,或視為一部份而與其他不同來源的作品進行彙編後散布。
該授權條款 必須 容許授權作品能被用來創作衍生作品,並且容許這樣的衍生作品,以原授權作品一樣的條款來進行散布。
該授權條款 必須 容許作品裡的任何獨立部份,與其他部份或與原彙編作品一同散布時,都得以被自由地使用、散布,與修改。任何依原授權的條款,於任一散布行為裡取得該作品任一部份之人,皆應與包裹式獲得原作品之人擁有一樣的權利。
該授權條款 必須 容許授權作品與其他可區隔作品併行散布時,不會增添限制至這些其他作品上。
該授權條款 不可 針對任何人或團體存有差別待遇。
附著於作品的使用權利,必須 適用到所有的收受者,而毋須同意任何額外的法律條款。
該授權條款 必須 容許任何目的之使用、再散布、修改,以及編輯;並 不可 限制任何人將作品運用於特定領域下。
該授權條款 不可 將任何收費協議、權利金,或其他補償及金錢報酬列為使用條件的一部份。
除了以下的可容許條件之外,授權條款不應限制、模糊化,或以他法降減本定義 2.1 項所示之必要允許:
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作品的散布,須包含貢獻者、權利人、出資者,以及創作者的姓名標示,只要這些指示不致到繁瑣的程度。
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授權作品的修改版本,須以不同名稱或版本號來標註,以和原始作品區別;或以他法指示原作的哪些部份已經更動。
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授權作品的重製或衍生作品,仍採用與原作品一樣或相近的授權條款。
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保留著作權聲明,以及授權條款的標示。
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修改作品應以便利後續修改的源碼格式提供。
該授權條款 得 禁止作品散布,倘若授予權利的行使,受到他種技術方法的限制。
該授權條款 得 要求修改者,提供額外的允許予公眾(舉例來說,專利授權),作為其行使被容許權利的必要條件。該授權條款亦得規定,以被授權人間互不侵犯,作為行使被容許權利的允許條件(再次,舉例來說,專利訴訟)。
translated by Lucien Cheng-hsia Lin of OSSF at CITI in Academia Sinic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