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1 版
开放定义用在精准定义知识的「开放性」,以推动一个强健,任何人都可以在最大互操作性下进行参与的共享领域。
简介: 当知识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存取、使用、修改,以及分享,且最多仅受限于注引出处及保持开放的尺度时,它才是开放的。
本定义的重要元素与软件相较,同于开放源码定义下之「开放」一词,并与自由软件定义和自由文化作品定义里的「自由」一词为同义。
作品指的是知识被传递时的项目或片段。
授权条款指的是作品被提供时所依循的法律条件。
公众领域意指无著作权或其他类似条件限制,无论是预设不受保护、或已声明扬弃所有此类条件。
本文件中,「必须」、「不得 」、「建议」、「得」 等词汇,各以 RFC2119 中的「must」、「must not」、「should」及「may」定义解释之。
一个具开放性的作品,必须 在散布上满足以下必备条件:
该作品 必须 已进入公众领域,或以开放的授权条款提供(请参照本定义第 2 条)。 任何附加于该作品的额外条款(例如使用条款,或授权人所持有的专利权等),不得 与前述授权条款或该作品之公众领域状态产生冲突。
该作品 必须 以其完整状态,且仅收取一次性合理重制工本费用的方式提供,并 建议 透过因特网提供免费下载。 任何授权遵循所需要的额外信息(例如因注引出处而被要求的贡献者姓名表)也 必须 伴随作品一并提供。
该作品 必须 以可由计算机处理的型态提供,且当中各项独立元素均易于存取、修改。
该作品 必须 以开放格式提供。开放格式意指无收费或不加其他限制于其使用上的格式,并可被至少一款自由开源软件工具完整处理。
授权条款 建议 与其他开放授权条款兼容。
一份具开放性的授权条款,其条款将符合下列条件:
该授权条款 必须 不可撤回地允许(或容许)下列事项:
该授权条款 必须 容许授权作品能被自由使用。
该授权条款 必须 容许授权作品能被再次散布,包括销售,无论是单独散布,或视为一部份而与其他不同来源的作品进行汇编后散布。
该授权条款 必须 容许授权作品能被用来创作衍生作品,并且容许这样的衍生作品,以原授权作品一样的条款来进行散布。
该授权条款 必须 容许作品里的任何独立部份,与其他部份或与原汇编作品一同散布时,都得以被自由地使用、散布,与修改。任何依原授权的条款,于任一散布行为里取得该作品任一部份之人,皆建议与包裹式获得原作品之人拥有一样的权利。
该授权条款 必须 容许授权作品与其他可区隔作品并行散布时,不会增添限制至这些其他作品上。
该授权条款 不得 针对任何人或团体存有差别待遇。
附着于作品的使用权利,必须 适用到所有的收受者,而毋须同意任何额外的法律条款。
该授权条款 必须 容许任何目的之使用、再散布、修改,以及编辑;并 不可 限制任何人将作品运用于特定领域下。
该授权条款 不得 将任何收费协议、权利金,或其他补偿及金钱报酬列为使用条件的一部份。
除了以下的可容许条件之外,授权条款 不得 限制、模糊化,或以他法降减本定义 2.1 项所示之必要允许:
该授权条款 得 要求作品的散布,须包含贡献者、权利人、出资者,以及创作者的姓名标示,只要这些指示不致到繁琐的程度。
该授权条款 得 要求授权作品的修改版本,须以不同名称或版本号来标注,以和原始作品区别;或以他法指示原作的哪些部份已经更动。
该授权条款 得 要求散布授权作品时,仍采用与原作品一样或相近的授权条款。
该授权条款 得 要求保留著作权声明,以及授权条款的标示。
该授权条款 得 要求任何人在发布作品时,以接受者可以进行后续修改的格式提供。
该授权条款 得 要求作品在散布时,维持作品不受到他种技术方法限制应可行使的权力。
该授权条款 得 要求修改者,提供额外的允许予公众(举例来说,专利授权),作为其行使被容许权利的必要条件。该授权条款亦得规定,以被授权人间互不侵犯,作为行使被容许权利的允许条件(同样,例如专利诉讼)。
开放定义初始是由开放源码定义衍生而来,开放源码定义亦是由 Bruce Perens 与 Debian 开发者所共同提出之 Debian 自由软件指导方针衍生而来。随后 Bruce 采用相同文件建立开放源码定义。本定义为前述文件之衍生产物,并保留其精要原则。流传至今的软件自由理念,则由 Richard Stallman 首先提出。
2.1 translated by Samuel Chong of Abacus Chinese Translation Services with the support of ChinaSona Foundation.